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国志)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4-23 15:30   


(柳)应急罚〔2024〕支-17号

被处罚单位:苏国志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楼xx室邮政编码: 545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2月2日,执法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门头村水车屯12组苏国志租用的一仓库(东面紧邻柳州市郎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北面紧邻柳州市天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面为大桥河))内发现:有10个白色塑料大桶(每桶容量为1000升)、49个蓝色塑料小桶(每桶容量为20升)、仓库地下设置有2个埋地罐,上述容器内储存有疑似危险化学品液体。该仓库在搭建时未经规划、选址、设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第4.1条“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仓库规划选址、建设、安全设施,应符合GB50016、GB18265的要求”。2024年2月4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容器内存放的液体进行抽样检验,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其中9个白色塑料大桶、2个埋地罐内总计15.29吨液体的闪点(闭口)实测值小于60℃,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的规定,满足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条件。

该仓库由红砖、铁皮搭建而成,周边紧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第4.2.1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应按GB50016平面布置、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电气、通风等规定执行。”的要求,该仓库为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25号)、《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2号)、《抽样取证凭证》(柳应急抽〔2024〕支-1号),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磅码单(No:A20240208002),证明苏国志在柳州市柳南区门头村水车屯12组仓库内储存的15.29吨液体闪点(闭口)实测值小于60℃,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的规定,满足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条件。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25号)、《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2号)、及对苏国志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苏国志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苏国志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国志改正,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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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