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莫李杰)
柳应急罚〔2024〕支-28号
被处罚人:莫李杰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号
邮政编码:545206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柳州市雒容镇竹桐路7号
职 务: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24年2月4日9时26分许,柳东新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2万元。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莫李杰作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及时制止韦立吊装作业时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和未按规定绑缚吊物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员任命书》、《关于重新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安全〔2023〕4号),以及执法人员对莫李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莫李杰是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专职安全员,对公司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行车安全操作规程》、《行车安全操作要点》,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11号),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小龙、副总经理丁永庆、下料车间主任唐振波、安全员莫李杰和操作工吴磊、谭勇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莫李杰未及时制止韦立吊装作业时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和未按规定绑缚吊物的行为。
证据三:根据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证明:莫李杰2023年年度收入为人民币柒万陆仟贰佰捌拾伍元玖角肆分整(¥76285.94)。
莫李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莫李杰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伍拾柒元壹角捌分整(¥15257.18)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年度收入的20%)。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帐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