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柳应急罚〔2024〕支-29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30号居上V8城B座二单元15楼15-2号 邮政编码: 54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乔永 职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广西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从注册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鸡喇路4号双马大院5号二楼北半层)搬迁至现实际经营地址(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30号居上V8城B座二单元15楼15-2号),广西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住所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未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注册地址。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PTJJ9T(1-1)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桂柳鱼危化经字〔2022〕00000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柳审批安经〔2022〕18号)复印件。证明广西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为柳州市鱼峰区鸡喇路4号双马大院5号二楼北半层。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45号)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苏欢、财务覃泽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从注册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鸡喇路4号双马大院5号二楼北半层)搬迁至现实际经营地址(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30号居上V8城B座二单元15楼15-2号),其在企业住所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未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注册地址。
广西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文件、资料”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广西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