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大富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6-20 18:50   


柳应急罚〔2024〕工贸-1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大富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柳州市庆丰路6号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刘运伟       职务:法人代表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19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方案》(柳应急检查〔2024〕工贸-6号),在对柳州市大富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4〕工贸-6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工贸-1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柳州市大富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将新建钢架车棚项目发包给自然人李甲新承建,未与李甲新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市大富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

证据2:柳州市大富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畅(持有柳州市大富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办公室主任蒙标以及相关方李甲新《询问笔录》3份及身份证复印件3份。

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4〕工贸-6号)

证据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工贸-1号)。

证据5:柳州市大富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图片2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大富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帐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