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4〕工贸-2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强容路9号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党辰丽 职务:法人代表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29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方案》(柳应急检查〔2024〕工贸-7号),在对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4〕工贸-7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工贸-2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工人赵富亿未经专门培训,未取得相应电工作业特种操作证从事电工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
证据2: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彬洪(持有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电工赵富亿《询问笔录》2份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4〕工贸-7号)
证据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工贸-2号)。
证据5: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台账》1份。
证据6: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电工赵富亿的持证情况查询结果1份。
证据7: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与赵富亿的《劳动合同书》。
证据8: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员工赵富亿的《三级安全教育卡》。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帐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