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银鑫建材厂)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7-19 18:55   


柳应急罚〔2024〕工贸-4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银鑫建材厂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火电公司北面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黄焕飚       职务:法人代表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29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和柳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方案》(柳应急检查〔2024〕工贸-17号),在对柳州市银鑫建材厂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4〕工贸-17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工贸-4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公司现有4个储水罐、3个水泥罐和打浆池均为有限空间,其出入口和通道处均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市银鑫建材厂《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

证据2:2024年6月4日,柳州市银鑫建材厂法人代表兼总经理黄焕飚《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4〕工贸-17号)

证据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工贸-4号)。

证据5:柳州市银鑫建材厂现场图片4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判定属于重大隐患,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