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4〕支-30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新和路17号河西工业园三区号 邮政编码:545007
法定代表人:宋杰荣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消防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2号令)编制基本要求进行编制,其预案基本要素不齐全,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无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无应急预案附件相关信息等内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MA5K9X847Q(1-1)。证明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二: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下发的《人事任命书》。证明宋杰荣为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江为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证据三: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和《社保险缴费人员名单》,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王云江的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100人以上。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42号)和对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宋杰荣和王云江的询问笔录;以及我局对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17号)。证明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维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