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8-26 11:20   

柳应急罚〔2024〕支-32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

地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中路3号主厂房1号厂房东南面 邮政编码:545036

经营者:黄在文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15日上午8时39分许,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聘用的临时操作工姚汉源在精加工车间焊接岗位从事焊接(气体保护焊)作业。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提供的姚汉源身份证信息,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查询到姚汉源相关持证信息。姚汉源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作业现场从事焊接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9MADDW0WQ3B(1-1)。证明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二: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黄在文的询问笔录。证明黄在文为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的主要负责人。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黄在文和姚汉源的询问笔录。证明姚汉源为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聘用的临时操作工。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53号)、《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15号)和对黄在文和姚汉源的询问笔录,以及我局对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23号)。证明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临时聘用的操作工姚汉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在作业现场从事焊接作业。

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阳和新区友德新技术开发服务部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