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4〕支-33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邮编:545006
住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静兰村新村屯20栋1号
法定代表人:何继盛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22日12时许,在柳东新区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第二车间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4年4月23日,柳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4·2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在法定期限内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25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对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4·2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结案批复(柳政函〔2024〕146号),根据批复要求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吊装作业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装作业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和未将排气管钢丝绳绑扎牢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依据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与何继盛签订的《零星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证明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拆除水箱和吊装排气管等零星工程,并对其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证据二:依据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车间视频;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继盛、安装工人石才蒋、石才府、黎国斌,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党辰丽、副总经理党彬洪、现场负责人党进艺、车间主任蓝日贵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 14号)。证明覃伟阳是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到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拆除水箱和吊装排气管等零星工程施工的从业人员。
证据三: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向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继盛、安装工人石才蒋、石才府、黎国斌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吊装作业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证据四: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向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材料;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继盛、安装工人石才蒋、石才府、黎国斌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证据五: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向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资料;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继盛、安装工人石才蒋、石才府、黎国斌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 14号)。证明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装作业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和未将排气管钢丝绳绑扎牢固的事故隐患。
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