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9-23 18:25   


柳应急罚〔2024〕支- 36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强容路9号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党辰丽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22日12时许,柳东新区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第二车间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查: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采取适当措施对承包单位的零星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和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二:根据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零星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辰丽、副总经理党彬洪、公司实际控制人党进艺、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继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将零星工程发包给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三:根据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14号)及对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辰丽、副总经理党彬洪、公司实际控制人党进艺、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继盛、现场工人石材蒋、古佳佳、韦国梁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除排气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范围。

证据四:根据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零星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相关方及外来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14号),以及对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辰丽、副总经理党彬洪、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继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采取适当措施对广西盛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除排气管施工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

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15项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嘉德木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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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