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柳应急罚〔2024〕支-38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燕山片区4-3地块 邮政编码:545006
法定代表人:胡 漩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冲焊车间焊接区域焊工韦国成在所持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届满失效的情况下,仍从事(二保焊)焊接作业;2.冲焊车间10台冲床脚控操纵装置未安装防护罩,其中有1台冲床正在现场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99704446K(1-1),证明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二: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2024年商泰联众公司人事调整方案的通知》和《关于黄芳人事调整的通知》。证明胡璇为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芳为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部长,黄志春为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供应部部长。
证据三: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书》复印件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胡漩、黄志春、黄芳以及韦国成的询问笔录。证明韦国成为柳州市东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的焊工。
证据四:根据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韦国成身份证信息,登录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韦国成所持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开始日期:2018年2月5日;有效期结束日期:2024年2月5日;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胡漩、黄志春、黄芳以及韦国成的询问笔录。证明韦国成所持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届满失效。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55号)、《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18号)和对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胡漩、黄志春、黄芳以及韦国成的询问笔录,以及我局对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25号)。证明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焊工韦国成在所持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失效的情况下,在现场从事(二保焊)焊接作业。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55号)、《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18号)和对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黄芳的询问笔录,以及我局对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25号)。证明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冲焊车间10台冲床脚控操纵装置未安装防护罩,有1台冲床正在现场作业。
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焊工韦国成在所持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届满失效的情况下,仍从事(二保焊)焊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冲焊车间10台冲床脚控操纵装置未安装防护罩,有1台冲床正在现场作业的行为不符合《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5.4.4.3“脚控操纵装置的上部及两侧,必须设有防护罩,其全长应大于操纵装置。防护罩应能承担所加工零部件载荷而不产生永久变形。尖棱的前缘应镶嵌橡胶软管,脚踏开关踏面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商泰联众模具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