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精特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0-27 18:30   

柳应急罚〔2024〕支—40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精特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八角岭路1号2号厂房      邮政编码:545011

法定代表人:戴家洪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柳州精特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副总经理罗海春(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自2022年3月任职以来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部经理张秀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2023-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精特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L7UY447。证明柳州精特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二:柳州精特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任命书》复印件;对柳州精特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罗海春和质量部经理张秀莲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副总经理罗海春代表法定代表人戴家洪行使职权,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质量部经理张秀莲为柳州精特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证据三:我局对柳州精特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62号),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27号);对柳州精特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罗海春和质量部经理张秀莲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罗海春和张秀莲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精特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