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4〕支-42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初阳路10号厂房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徐 刚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有10台(套)冲压机床,有1台锻压机床(型号:扬州双赢SYA-200)在现场作业,其脚控操纵装置防护罩已损坏;2.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徐刚自2017年任职以来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XXEF64(1-1)。证明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二: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关于徐刚、马妍媚的人事任命书》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徐刚和马妍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徐刚为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马妍媚为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59号);对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徐刚和马妍媚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我局对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26号)。证明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徐刚自2017年任职以来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59号)和《勘验笔录》( 柳应急勘〔2024〕支-19号);对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徐刚和马妍媚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我局对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26号)。证明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有1台锻压机床(型号:扬州双赢SYA-200)在现场作业,其脚控操纵装置防护罩已损坏。
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徐刚自2017年任职以来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的规定。
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有1台锻压机床(型号:扬州双赢SYA-200)在现场作业,其脚控操纵装置防护罩已损坏的行为不符合《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5.4.4.3“脚控操纵装置的上部及两侧,必须设有防护罩,其全长应大于操纵装置。防护罩应能承担所加工零部件载荷而不产生永久变形。尖棱的前缘应镶嵌橡胶软管,脚踏开关踏面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弘刚机械有限公司合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