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车乐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4〕支—41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车乐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新柳大道30号5号车间 邮政编码:545011
法定代表人:陆祎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9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柳州市车乐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号车间焊接区域操作工韦忠、黄茂武、罗荣君和窦雪飞4人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从事焊接作业(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车乐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5667822326(2-1)。证明柳州市车乐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二:柳州市车乐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和《员工登记表》复印件;对柳州市车乐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小燕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韦忠、黄茂武、罗荣君和窦雪飞为柳州市车乐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操作工。
证据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63号)和《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20号),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29号);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柳州市车乐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操作工韦忠、黄茂武、罗荣君和窦雪飞的持证情况查询结果;对柳州市车乐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小燕、副总经理胡芳熇、操作工韦忠、黄茂武、罗荣君和窦雪飞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操作工韦忠、黄茂武、罗荣君和窦雪飞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从事焊接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车乐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处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