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志格空调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2-19 18:00   

柳应急罚〔2024〕工贸-6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志格空调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银子山北路2号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王安才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9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和柳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方案》(柳应急检查〔2024〕工贸-64号),在对柳州市志格空调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4〕工贸-64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工贸-6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且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志格空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二:柳州市志格空调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子斌(持柳州市志格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才授权委托书)和设备部部长杨勇辉及生产制造部部长郑晓俊《询问笔录》3份及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4〕工贸-6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工贸-6号)、柳州市志格空调有限公司《整改回复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且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并整改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