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5〕支-1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9号广西建工大厦2号楼第20-23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木新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姜国柱) 邮政编码:53020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2日22时27分许,在柳州市鱼峰区白云路周边片区城市防洪排涝改造项目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鱼峰区白云路周边片区城市防洪排涝改造项目“9·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鱼峰区白云路周边片区城市防洪排涝改造项目中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未严格按公司制定的施工方案要求设立封闭式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证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生产经营的施工资质。
证据二:根据柳州市龙翔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鱼峰区白云路周边片区城市防洪排涝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鱼峰区白云路改造项目)-白云路东一巷、白云路西一巷、白云路(华庭苑东门-燎原路段)、燎原路、蝴蝶山路、天山路南一巷、天山路与屏山大道交叉口、白云路21号附近施工合同》;执法人员对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廖二鑫、项目经理梁子华、项目副经理关晓阳,南宁市联工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姜国柱、施工员李泽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鱼峰区白云路改造项目属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内容。
证据三:根据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鱼峰区白云路改造项目沟槽土方放坡开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鱼峰区白云路周边片区城市防洪排涝改造项目管道安装工安全操作规程》;鱼峰区白云路改造项目工地现场视频;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21号)及对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廖二鑫、项目经理梁子华、项目副经理关晓阳,南宁市联工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姜国柱、施工员李泽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鱼峰区白云路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未严格按公司制定施工方案要求设立封闭式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