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
柳应急罚〔2025〕支-3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地 址:柳州市翠岭路18号龙光玖珑府C地块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龙秀武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明瑶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2024年8月4日18时许,在柳州市翠岭路18号龙光玖珑府C地块游泳池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因抢救无效于8月31日死亡。
经查: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成人游泳池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部许可证》、《柳州龙光玖珑府小区游泳池使用合同》,以及执法人员对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明瑶、游泳救生员龙秀武、游泳救生员孔俊威,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谭令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翠岭路18号龙光玖珑府C地块游泳池属于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证据二:根据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17号);以及对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明瑶、游泳救生员龙秀武、游泳救生员孔俊威,死者何语瞳的父亲何建甫、母亲韦焦妮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何语瞳在龙光玖珑府C地块游泳池游泳时发生淹溺事故导致死亡。
证据三:根据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提供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部许可证》、《游泳池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17号);以及对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明瑶、游泳救生员龙秀武、游泳救生员孔俊威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
证据四:根据执法人员向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记录;根据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以及对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明瑶、游泳救生员龙秀武、游泳救生员孔俊威,死者父亲何建甫、母亲韦焦妮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成人游泳池的事故隐患。
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