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明瑶)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1-16 18:50   

柳应急罚〔2025〕支- 4号

被处罚人:陆明瑶   性别:男   年龄:31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市xx区xx村xx号

邮政编码:530107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单位地址:柳州市翠岭路18号龙光玖珑府C地块

职    务: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游泳救生员   

2024年8月4日18时许,在柳州市翠岭路18号龙光玖珑府C地块游泳池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因抢救无效于8月31日死亡。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陆明瑶作为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成人游泳池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执法人员对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明瑶、游泳救生员龙秀武,以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谭令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陆明瑶是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提供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部许可证》、《游泳池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17号);以及对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明瑶、游泳救生员龙秀武、游泳救生员孔俊威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陆明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未按规定配齐游泳救生员。

证据三:根据执法人员向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记录;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以及对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明瑶、游泳救生员龙秀武、游泳救生员孔俊威,死者父亲何建甫、母亲韦焦妮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陆明瑶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成人游泳池的事故隐患。

证据四:根据广西华冠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证明:陆明瑶本人2023年年度收入为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陆明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明瑶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元整(¥11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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