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13 16:34   

 

柳应急发2020〕34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关于抓好安全生产有关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结合应急管理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业务视频培训会精神,现就进一步  做好全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时间:2020年5月18日至6月30日。

(二)县(区)局检查时间:2020年7月1日-7月30日。

(三)市应急管理局抽查时间:2020年8月1日-8月30日。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详见附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学统筹。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事关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局和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各县(区)局要把此通知转发至行业管理部门及辖区内所有工贸行业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并督导企业做好自查自改工作。相关企业要对照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时限和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做到隐患排查不漏项、隐患治理不缺项,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扎实托底、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深入自查。各县(区)局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激发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内生动力,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生产法规要求。企业要树立问题意识和忧患意识,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建立隐患治理台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研究整改计划,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在隐患自查自改中企业要严密组织实施,注意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安全,对于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问题隐患可以邀请专家指导,切勿盲目盲干,防止顾此失彼,一边查治隐患一边发生安全事故。

(三)严格执法,推动整改。7月初开始,各县(区)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将按照“强监管严执法年”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全市工贸行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企业,将下达整改指令并依法处罚;对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不彻底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13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印发  


附件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1-冶金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指引

法律责任指引

检查情况

1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情况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应避免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5.7  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  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起重机情况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8.4.4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6.1.2 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重要部件情况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8.4.3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4.6  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容器耳轴检测情况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6.2.6  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JB/T 5000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 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防积水情况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6.2.7铁水预处理、转炉、AOD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隔热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6.2.8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7.3.4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9.1.3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应急排放和储存情况

钢铁铸造(连铸、模铸)流程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12.3.3  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5.9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4.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设备本体检查与检测情况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不能继续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 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水冷元件情况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9.1.4 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转炉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副枪应自动升起,停止测量。转炉副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0.1.8 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

11.1.4 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酿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出后,氧枪应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煤气柜防火间距情况

煤气柜与有关建筑物、设施等的防护间距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9.1.1.1  新建湿式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9.1.2.8  湿式柜柜顶和柜壁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遵守GB50058的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煤气区域报警装置情况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8.2.4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检测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9.2.2.3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煤气设施煤气管道隔断和吹扫情况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7.5.2  ……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10.2.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 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12

煤气管道隔断情况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6.2.1.10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 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13

淘汰落后情况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现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色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指引

法律责任指引

检查情况

1

起重机情况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2010)

4.5.5  9.用于吊运熔融体或进行浇铸作业的厂房起重机(吊车)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桥式起重机。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8.4.4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6.1.2 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安全地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2010)

4.5.6  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范围内(含地下、上空)严禁设置车间生活间。

6.2.2  受炽热烘烤、熔体喷溅、明火作用的区域,不应设置控制(操作、值班)室。当必须设置时,其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对门、窗和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有效地防爆设施。

……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GB 30187-2013)

11.2  起吊高温铜液的起重机,其行走路线应尽量短,并禁止通过操作室、人行通道等有人区域。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有色行业。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熔融有色金属罐体耳轴检测情况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定期进行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6.2.6  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JB/T 5000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有色行业。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防积水情况

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无非生产性积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2010)

4.5.6  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应采取防止雨雪飘淋室内的措施,严禁地面积水;不应在场地内设置水沟和给、排水管道,当必需设置时,应有避免水沟中积水和渗漏可靠构造措施。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GB 30187-2013)

8.10.8  具有熔融铜液(熔渣)的作业、吊运及浇铸场所,不宜设置地沟,不应敷设上、下管道;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有放置雨水渗漏的可靠措施。生产确需设置地沟或地坑时,应有严密的防水设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有色行业。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

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有色行业。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应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GB 20905-2007)

10.4  工作中不允许因停电而造成水冷和其他系统中断的机器,应另设维持水冷和其他系统正常工作的附属装置。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GB 30187-2013)

6.2.2 有芯感应炉应设置应急电源,有芯感应炉和无芯感应炉应设置应急水;铸造机的结晶器应设置应急水;

《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GB 50616-2010)

6.2.12  闪速炉冷却水必须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

6.3.12.3  顶吹浸没熔炼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炉体冷却元件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冷却水应使用硬度低的净化水。

6.7.11  三菱熔炼炉冷却水必须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冷却水应为净化水。

6.8.10  瓦纽科夫熔炼炉冷却水必须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冷却水应为净化水。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有色行业。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水冷元件设置和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应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有色行业。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设备设施检查及维修报废情况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按规定维修或报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 30186-2013)

4.1.1.1  石灰炉炉体及卷扬、下料漏斗、布料器等应定期检查,设备出现裂纹、破损、炉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机械失灵、衬砖损坏等应报修或报废。

4.2.4.1  应定期检查槽罐类设备及附属设施,槽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破损、明显变形、机械失灵应报修或报废。应按规定检测承压槽罐、管道,检测不合格不应使用。

4.3.1.1  应定期检查熟料窑,窑体出现裂纹破损、焊缝开裂、明显弯曲变形、衬砖损坏等应检修处置。窑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检修处置。

4.5.1.1应定期检查、检测脱硅机及附属设施,机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机械损伤、凸凹变形、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等,应报修或报废。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有色行业。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设置快速切断装置情况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应设置与管线压力联锁的快速切断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7.1.1  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10.6.6.1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有色行业。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粉尘涉爆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指引

法律责任指引

检查情况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5.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5.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2.1 不同种类可燃性粉尘、或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它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2.3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7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严禁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严禁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2  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  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10.  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6  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3

防火防爆情况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GB/T 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3.3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5  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消除火花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4

粉尘清扫情况

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遇湿自然粉尘收集、贮存应落实防水防潮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1.3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洁制度。

9.4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  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指引

法律责任指引

检查情况

1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2

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现场专人监护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5-建材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指引

法律责任指引

检查情况

1

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 2047-2012)

5.1  清库工作外包时,承包方必须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建材行业。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

煤磨进出口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16)

6.7.4  8.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应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

10.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2010

5.4.9  煤粉仓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监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设施。

5.4.11  煤磨收尘器入口处及煤粉仓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

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煤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

5.15  燃气窑炉和燃气管道的仪表室应设低压警报器。

8.2.1  燃气总管应设快速切断阀和低压报警装置。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

7.2.6  9.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必须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24ppm)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建材行业。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4

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满足冷却要求,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

7.8.1  使用三相电弧炉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电极夹头安装冷却循环水防漏装置,如有漏水,立即断电抢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建材行业。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对可能存在的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有效控制措施,并经审批后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建材行业。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6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设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5.1.2.3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5.1.3.5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5.1.3.9  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

7.0.1  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锅炉,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装设的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煤气净化设备相连处无隔断装置时,应在较高的设备上或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装设放散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7

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

带式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设防护,露出的轴承加护盖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2013)

4.1.1在经常有人接近的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也应设置防护装置。

4.1.2 滚筒的防护 滚筒的防护应采用防护罩(板)或防护楔。

4.1.3 托辊的防护  4.1.3.3在回程分支凸弧段两相邻托辊组的夹角大于3°时,也应按照4.3.1.1的规定对托辊进行防护。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2010)5.2.8  

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露出的轴承必须加护盖。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6-机械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指引

法律责任指引

检查情况

1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1.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严禁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应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应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机械行业。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严禁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机械行业。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 安全要求》(GB 21501-2008)

5.4.7  水冷炉的炉壳应严密,冷却水不应向炉内渗漏”;

《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3部分: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装置以及感应熔炼装置的特殊要求》(GB 5959.3-2008)

4.3  如果加热感应器的冷却效果不足而对工作人员造成危险或对设备的主要部件有损害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切断加热电源。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机械行业。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2

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2.1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防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³ (24ppm)。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

7.2.5  可控气氛多用炉淬火室应设安全防爆装置,炉门应设防护装置;

7.2.6  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当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应能断电,并及时报警。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机械行业。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2.2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应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

5.1.4.2.2  调漆室应为不燃烧、不发火的地面;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次/h~25次/h;照明及各类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调漆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配置消防器材。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机械行业。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3

有机溶剂清理清除情况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2012)

5.1.1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前处理作业场所,分别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场所的防火,均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机械行业。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7-轻工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指引

法律责任指引

检查情况

1

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应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2

 

 

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2.1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应规范设置乙醇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轻工行业。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2.2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应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³(24ppm)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轻工行业。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2.3 喷涂车间、调漆间应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

5.3  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和去除漆雾装置”;第6.1.1条规定:“喷漆区为1区爆炸危险区域”;第6.2条规定:“喷漆区的电气设施—喷漆区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轻工行业。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3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安全防护情况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严禁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轻工行业。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严禁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

6.1.5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可采用40℃以下的温水加热。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轻工行业。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纺织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指引

法律责任指引

检查情况

1

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设置和布局情况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1.2.10.2  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六)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严禁超存、与禁忌物料混存、露天堆放。保险粉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空气干燥的场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3.3.6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包装牢固、密封,严防跑、冒、滴、漏,并且定点存放,严禁超存、混存、露天堆放。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做好防水、防潮、防腐蚀措施。

凡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六)纺织行业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9-烟草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指引

法律责任指引

检查情况

1

熏蒸杀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作业场所设置警戒线,安排专人值班;作业人员应配置防毒面具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 301-2009)

4.1.1.2  熏蒸区域、设备清洗场所及残留物处理区应设置警戒线、悬挂醒目警示标志,并应安排专人值班,人员进入警戒区前应进行许可登记。

4.1.2.1  现场人员应配备专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11651的相关规定。

4.1.2.2  接触、使用磷化铝等熏蒸药剂和清洗仓外磷化氢发生器的作业人员佩戴的防毒面具应符合GB2890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七)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应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七)烟草行业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