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MB1577557X/2026-1069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6月15日
- 标 题:
-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5.2级震群受灾人员过渡安置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应急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6月16日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 文字解读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5.2级震群受灾人员过渡安置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应急规〔2026〕1号
![]()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柳州5.2级震群受灾人员过渡安置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5.2级震群受灾人员
过渡安置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衔接配合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应急〔2019〕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5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工作要求,妥善解决人员灾后过渡期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受5.2级震群灾害影响的柳州市下辖各县(区),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者因住房经专业机构鉴定受损未能及时返回住所的受灾人员。
二、补助标准
本方案所列补助标准为过渡安置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不含住房维修补助、恢复重建补助及其他专项救助资金。根据现有政策,结合部分县(区)202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本地物价水平、生活成本及财政保障能力,实行分类差异化补助。同一受灾人员符合多项救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一)应急生活救助补助标准
对自行安置、自主解决食宿的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发放应急生活救助补助,补助10天。在集中安置点的紧急转移受灾人员,由政府统一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不再计发此项补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标准
1.房屋鉴定为B级的受灾人员(仅限震后实施紧急转移安置且实际产生临时生活支出的受灾人员,下同)返家后,按每人每天25元标准,一次性补助15天(即375元/人)。
2.房屋鉴定为C级的受灾人员返家后,按每人每天25元标准,一次性补贴60天(即1500元/人)。
3.房屋鉴定为D级的受灾人员返家后,按每人每天25元标准,一次性补助90天(即2250元/人)。
(三)做好衔接救助工作
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部门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三、申请发放流程
应急生活救助补助、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严格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审批”的程序执行。
(一)申请。受灾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屋受损照片、受灾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
(二)评议。村(社区)“两委”、网格员、驻村工作队组成核查小组,入户核查受灾情况、家庭困难程度,核实无误后登记造册,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初步拟定补助对象、标准及金额等,并在村(社区)公示栏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
(三)审核。乡镇(街道)联合复核,核查台账资料、实地抽查核验,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拟补助名单及金额。
(四)审批。由县(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最终审核审批,统一确定补助名单、标准和发放时长。
(五)发放。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等途径直达个人账户,杜绝现金发放、代领截留,全程可溯源。
对集中安置的受灾人员可由村(社区)统一申报,简化个人申请程序。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柳州市下拨的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以及符合规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
(二)专款专用。过渡安置补助资金为专项民生保障资金,仅限用于受灾人员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其他费用,不得擅自调整补助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助范围。
(三)台账管理。各乡镇(街道)、县(区)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资金发放台账、人员动态台账,详细记录受灾人员信息、补助标准、发放时间、资金金额、安置状态等信息,做到账实相符、全程可追溯。
五、保障措施
(一)部门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发放应急、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民政部门负责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衔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二)监督管理
过渡安置生活补助实行公开公示、专账管理、接受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优亲厚友、重复申领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补助资金;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其他
本方案执行至受灾人员完成回迁安置或恢复正常居住条件止。本文所指应急、过渡期,均以《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衔接配合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载明的释义为准。
微信公众号

桂公网安备 4502050200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