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当与我市毗邻的市或毗邻省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
(3)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柳州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关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市减灾委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事办、市退役军人局、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委、团市委、柳州供电局、市红十字会、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市科协、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防办、柳州海事局、柳州供电局、武警柳州支队、柳州军分区、南铁柳州站、柳州机场、柳州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领导组成。
柳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兼任。
由中共柳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或较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和园林、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局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全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全市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县级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应急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2 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级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 1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助数据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或6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0 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主任提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长)启动Ⅰ级响应。
5.1.3 应急响应措施
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柳州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市减灾委名义派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柳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市财政局、应急局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市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组织受灾地区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相关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补助。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军分区、武警、预备役部队等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价格应急监测,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市应急局做好救灾物资的调拨工作。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无线电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必要时,临时指配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给救灾单位组建无线电通信网络,确保救灾任务完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传染病防控队伍等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教育局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
(7)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8)市应急局、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管理有公开募捐资格且已合法登记备案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救灾募捐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提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长)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4000户以上、2万间或6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常务副市长)组织协调柳州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减灾委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以减灾委名义派出由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柳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发改、财政部门组织受灾地区向上级发改、财政部门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补助。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用品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
(6)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7)市应急局、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管理有公开募捐资格且已合法登记备案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救灾募捐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保险企业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指导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自治区减灾委。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40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级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或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向柳州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根据灾区请求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必要时衔接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根据灾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柳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发改、财政部门组织受灾地区向上级发改、财政部门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补助。市应急局视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会同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级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或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县(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视情及时下拨柳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应急局视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赴灾区开展救援救灾工作,衔接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或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区(乡镇)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自治区减灾委、应急厅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拨付市本级和上级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局组织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 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于当年10 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市财政可用资金和上级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制定全市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审批权限及时将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6.2.4 必要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局根据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市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全市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市财政局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可用资金额度和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上级和市本级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与县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上级财政常年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和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市应急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市、县级、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及因灾交通容易中断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信息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保障工作,按照市应急短信发布流程发送相关应急短信。
7.3.2 加强全市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级、乡镇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装备和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援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商务、卫生健康、统计、气象、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市、县级、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推行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做好全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大数据平台的对接,以及与自治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灾害管理技术支撑系统的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市减灾救灾领域中的作用。
7.7.2 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园林、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我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推动灾害风险防范和整治工作的落实。
7.7.3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县、乡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各县级人民政府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