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柳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柳州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柳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1.2指挥部办公室
2.1.3专家组
2.2 县、乡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3 基层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4 联防组织
2.4.1柳州市内联防组织
2.4.2区域联防组织
3 预防预警
3.1预防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制作
3.2.3预警发布
3.2.4预警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森林火灾监测
4.2 火情信息报告
4.3 分级响应
4.3.1 IV级响应
4.3.2 Ⅲ级响应
4.3.3 Ⅱ级响应
4.3.4 Ⅰ级响应
4.4 响应启动
4.5 森林火灾扑救
4.6 转移安置人员
4.7 救治善后
4.8 保护重要目标
4.9 维护社会治安
4.10 火案侦查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迹地恢复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航空护林保障
6.5 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技术保障
6.9 信息保障
6.10 培训教育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体系建设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预案实施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周边市发生对本市森林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给予下一级人民政府必要的支持。
立足防范、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方针,严密防范,同时充分做好应急准备。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科学指挥,重兵扑救,安全高效。
分工协作、军地联动。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5灾害分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
市、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柳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柳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指挥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柳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外事办、林业和园林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柳州军分区、武警柳州支队、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柳州分公司、中国铁塔柳州分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机场。
2.1.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森林防灭火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2.2县、乡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乡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林区乡镇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3基层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营造林公司和位于林区的铁路运营单位、农场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4联防组织
2.4.1柳州市内联防组织
有行政交界林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灭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
2.4.2区域联防组织
柳州市、桂林市、怀化市、黔东南州区域联防组织:我市与桂林市、怀化市、黔东南州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按照有关省区护林联防章程进行处置。
驻柳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3预防预警
3.1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严密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划分并适时调整森林火险区划: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治理,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组织清除林区民居、设施设备等重点目标周围,铁路、公路沿线,草地周边、防火林带及防火线内的地表可燃物,开展牧草地计划烧除工作,营造防火林带和混交林,降低森林燃烧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高火险区域,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并快速蔓延;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达到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
3.2.2预警制作
全市各级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2.3预警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并通过广播电视台、报纸 、网络、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发布单位根据火险等级的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必要时,指挥部向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2.4预警响应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越高,越要在低级别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
蓝色预警响应:关注本区域天气有关情况;及时查看可能影响本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的因素;注意林火卫星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瞭望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瞭望监控,充分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自治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黄色预警响应: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监控巡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集中待命。
橙色预警响应: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野外火源管控工作组加强监督;林区各单位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航空护林飞机加大空中巡护密度;气象部门根据天气状况,针对重点地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红色预警响应:负有扑火指挥责任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一律在岗,不得外出;五级红色预警已持续5天并将持续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公布森林高火险时段,发布禁火令或者禁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要地区和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随时出动扑火的准备。
指挥部视情督促指导预警地区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4应急处置
4.1森林火灾监测
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综合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航空护林飞机、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地面巡逻、群众报告等方式,全天候、立体式监测森林火情。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利用航空护林飞机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扑火现场指挥人员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及时报告新发现火情。森林火灾扑灭后,加强火场巡查和看守,及时发现和处理热源,防止死灰复燃。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火情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判断,预测灾情的发展趋势。
4.2火情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火情。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信息渠道同步、准确报送火情信息。当森林火灾多发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调配力量加强火情信息报送处置。
4.3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程度、火灾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启动IV级响应:
(1)明火持续6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
(2)火场面积超过10公顷且明火仍未扑灭的;
(3)森林火灾致1-2人死亡或3人重伤的:
(4)森林火灾已接近重要目标、重要设施、民居的;
(5)森林火灾已接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重点保护文物的:
(6)同一时段、同一区域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的;
(7)重大、特大风险区发生森林火灾且可能失控的;
(8)重要时段在重点部位发生森林火灾且可能失控的。
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火灾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调集县(区)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按规定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信息。
4.3.2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启动III级响应:
(1)明火持续12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
(2)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且明火仍未扑灭的;
(3)森林火灾致3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
(4)森林火灾已对重要目标、重要设施、民居区构成较大威协的;
(5)森林火灾已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森林公园、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
(6)重大、特大风险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且未能控制的;
(7)重要时段在重点部位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且未能控制的。
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
(2)火灾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调集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4.3.3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
(1)火灾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3)发生在市、县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的;
(4)直接威胁民居、重要目标、重要设施的;
(5)森林火灾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森林公园、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重点保护文物区域燃烧且火势未能控制的;
(6)重大、特大风险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
(7)重要时段在重点部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
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部办公室指挥调度,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并调集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森林防灭火备战状态,市气象局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择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支援。
(2)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长到现场指挥,调集本市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4.3.4 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指挥长启动I级响应:
(1)火灾持续3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
(3)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森林火灾正在燃烧民居、重要目标、重要设施的;
(5)森林火灾已接近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且火势未能控制的;(6)重大、特大风险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且火势未能控制
的;
(7)重要时段在重点部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且火势未能控制的。
响应措施:
指挥部指挥长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组建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Ⅲ级响应以下的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自行组织扑救,同时将有关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市级以上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指挥部领导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相应级别扑火前线指挥部。
4.4响应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森林火灾情况(包括气象条件、地形、交通、通讯、扑火力量、植被、扑火进展等),作出是否启动预案及响应等级的意见,报请指挥部领导并按照权限启动响应。确定应急响应等级遵循如下规则:
(1)如发生伤亡事故,则无条件启动相应响应等级;
(2)森林火灾虽然达到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已可在较短时间内扑灭,可不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3)森林火灾虽然未到达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扑灭难度极大,可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4)敏感、重要时间段,可就高启动响应等级;
(5)某地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可就高启动响应等级。
4.5森林火灾扑救
森林火灾发生后,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首先考虑人员安全和伤员救治,其次考虑重要目标、重要林分保护,再次考虑森林火灾扑救。扑救较大面积、持续较长时间的森林火灾,应当规范有序,一般分为6个阶段:设立扑火指挥机构—>制定扑火方案—>调动扑火队伍—>控制扑灭明火—>清理看守火场—>撤离火场。指挥员应当统筹安排各阶段工作,提高扑火时效性和有效性。
4.6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7救治善后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8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在业主先行采取措施处置的同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洒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9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10火案侦查
属地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起因第一时间开展侦查。
4.11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由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遵循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发布。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12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结束应急工作。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应急、林业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及时统计上报。
5.2工作总结
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上报特大、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5.3迹地恢复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尽快组织或责成火灾肇事者植树造林,恢复火烧迹地植被。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认真执行预案,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应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专业、半专业、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构建完备的森林消防队伍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组建专业及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组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街道)组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鼓励支持村屯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及经营户组建群众森林消防队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使其成为先期扑火的有效力量。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加强森林防灭火知识培训,加强体能锻炼、扑火训练及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战斗力;各队伍之间要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当森林火灾扑救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在市内跨县(区)调动扑火力量,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决定和实施。跨市调动扑火力量,或需请求自治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自治区或直报自治区批准实施。联防单位之间跨区域调动扑火力量,由联防单位之间商定。
6.2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全市统一、各县(区)之间相对独立的无线和有线、固定和移动、专网和公网融合互通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日常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通信运营机构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移动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
6.3物资保障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县(区)以及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应当营建物资储备库,储备扑火物资。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检修、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供应。
扑火物资的供应实行市、县(区)分级负责制。市负责全市性或跨县(区)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指挥部申请自治区援助。县(区)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的供应,必要时可向市申请援助。
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机具器材的配备,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火机具器材的配备,由县级人民政府及组建者共同负责。
6.4航空护林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南方总站)开展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扑救森林火灾时,民航、空管、机场等单位应当按照重大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的具体保障要求,做好航空护林飞机的专业保障。与民航、空管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主要由南方总站百色航站负责,必要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需要航空护林飞机支援灭火的,航空护林区域内的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直接与南方总站百色航站联系,不在航空护林区域内的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直接与南方总站百色航站联系的同时,应当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与南方总站百色航站共同决定航空护林飞机的调用。航空护林飞机应当发挥空中优势,实施扑火队伍和物资运送、火场侦察、吊桶洒水灭火等作业。地方森林消防力量应当加强与航空消防力量的配合,尽快扑灭火灾。
6.5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路铁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6.6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制定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当地或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派出专家开展救治;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
6.7资金保障
全市各级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要求予以保障。
6.8技术保障
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灭火专家信息库。必要时,聘请森林防灭火科研机构的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9信息保障
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分析火险天气形势,查看林火卫星监测云图、火场实况、火情调度等相关信息,综合当地气象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分级建立全市统一、互联互通的森林防灭火指挥信息系统,并将森林防灭火资源数据及其他部门可用于森林防灭火的资源,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6.10培训教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应急部门、林业部门、林区乡镇和林区单位干部职工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通过在中小学校上森林防火课,组织学生参与和开展森林防火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等途径,加大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 监督管理
7.1预案体系建设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林区村委会及群众自治组织、涉林企事业单位等,参照本预案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2预案演练
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案演练,使有关人员熟悉预案。
7.3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指挥部适时组织专家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