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1.5.1 险情等级
1.5.2 灾情等级
2 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2.1 市级指挥部
2.1.1 市级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2 市级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3 应急专家组组成
2.1.4 应急工作组组成
2.1.5 成员单位职责
2.2 县(区)应急组织机构
2.2.1 县(区)、乡(镇)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2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防
3.1.1 基础信息收集与分析
3.1.2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1.3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1.4 接警与处警
3.1.5 地质灾害巡查
3.1.6 落实责任
3.1.7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3.1.8 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3.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2.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及发布
3.2.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3.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与处理
3.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3.4.1 Ⅳ级预警响应
3.4.2 Ⅲ级预警响应
3.4.3 Ⅱ级预警响应
3.4.4 Ⅰ级预警响应
4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4.1.1 速报时限要求
4.1.2 速报内容
4.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4.2.2 Ⅲ级应急响应
4.2.3 Ⅱ级应急响应
4.2.4 I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重点
4.3.1 抢险救人
4.3.2 安置群众
4.3.3 抢通保通
4.3.4 卫生防疫
4.3.5 防治次生灾害
4.3.6 维护灾区稳定
4.4 应急响应中止
4.5 新闻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平台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金保障
5.4 应急技术保障
5.5 应急物资保障
5.6 宣传培训
5.7 监督检查
6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演练
6.3 预案修订
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州市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加强防灾减灾为重点,立足于有效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密切配合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柳州军分区、驻柳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1.5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5.1 险情等级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5.2 灾情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 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级指挥部),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同时在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本辖区内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对于地质灾害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报请自治区主管部门协调指挥,配合做好跨区域联合应急处置;对于地质灾害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先期处置,并视险情等级、灾情等级报市级指挥部办公室,由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指挥调度。
2.1 市级指挥部
2.1.1 市级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指 挥 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
柳州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林业和园林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柳州水文中心,柳州军分区,武警柳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桂中公路发展中心,广西地质环境监测站柳州分站,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工务段,柳州供电局,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柳州石油分公司,人保财险柳州分公司以及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柳北区、城中区、柳南区、鱼峰区、柳江区、柳东新区及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等十二个县区(管委会)。
市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救援、转移安置、灾害监测、治安维稳、医疗防疫、救灾保障、信息宣传、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分别由各有关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研究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和指挥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配合自治区地灾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大型、大型和特殊复杂类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收集、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
(4)负责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处置预案,确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5)负责指挥、协调周边地区警力、民兵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组织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1.2 市级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级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市应急局分管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副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市级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市级指挥部的工作指示;
(2)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3)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级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5)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6)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和新闻发布,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预测、预警、灾害、灾情等信息,具体承办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市级指挥部文件、简报的起草工作;
(7)承担市级指挥部日常事务及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1.3 应急专家组组成
应急专家组由市级指挥部办公室遴选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采矿、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2.1.4 应急工作组组成
自治区及柳州市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指令以及应急处置重点,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为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应根据成员单位职责、分组安排、分级响应需要等分解细化各参与部门在本组内的职责分工,制定细化的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做好日常沟通联系和分组演练,储备和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工作组名称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工作任务 |
现场救援组 |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文化广电旅游局、林业和园林局、城管执法局,柳州军分区,武警柳州支队,桂中公路发展中心,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工务段,广西地质环境监测站柳州分站,以及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业主 | 负责搜寻、救援被埋压、被围困人员,判明并消除现场尚存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开展受损水利和道路工程除险、安全生产设施抢险加固及堰塞湖处置、道路疏通除险,鉴定灾害破坏程度及损失。 |
转移安置组 | 市应急局 | 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 指导灾区尽快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无房群众的紧急安置,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灾区学校复课,接受并安排捐赠、援助事宜。 |
灾害监测组 | 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 | 市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柳州水文中心,市气象局,柳州消防救援支队,广西地质环境监测站柳州分站 | 严密观测灾害性天气过程, 密切监视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全面排查、监测灾区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隐患,建立灾区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体系。 |
治安维稳组 | 市公安局 | 武警柳州支队,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 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设置抢险现场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加强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
医疗防疫组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 组织医疗防疫队伍,救治受伤、生病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水质,检查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组织开展灾区“消杀灭”行动,做好灾区环境卫生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
救灾保障组 | 市发展和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和园林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桂中公路发展中心,柳州供电局,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柳州石油分公司 | 抢修损毁道路、通信、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做好抢险救援油料保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的运输。 |
信息宣传组 | 市自然 资源和规 划局 |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急局,市气象局,柳州水文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灾救灾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 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
灾后重建组 | 市发展和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柳州供电局,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柳州分公司 | 指导灾区政府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
2.1.5 成员单位职责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治和综合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提供有效支持。
(一)市委宣传部
负责把握地灾防御宣传工作导向;按照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灾情信息等;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宣传地灾防范、应急抢险、自救互救以及具有减灾实效的典型案例;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指导地灾规划和项目建设;指导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需求规划品种目录和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等工作;根据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救灾物资;负责救灾粮油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等。
(三)市教育局:组织指导所辖学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除危险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工业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抢险需要的柴油发电机组、水泵、吊车、装载机等设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煤、电、油、运正常供应工作;负责做好有关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供应等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做好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存放地点的治安防范工作,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运用情报信息大数据,提供防控、搜索、救援决策参考。
(六)市民政局:负责受灾民众临时生活救助,指导开展慈善募捐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应急抢险以及救灾资金,做好救灾资金和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市应急局做好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做好地质灾害知识科学普及;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收集灾情信息,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测以及后续趋势判断,及时向市级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趋势发展情况;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的现场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力量加强监测,防止灾害发生及灾情扩大;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协助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综合统计评估,为市级指挥部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依据;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区生态环境指标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等工作。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其管辖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工作,指导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督促实施。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桂中公路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能以及所管辖公路的权限定期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对于尚未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纳入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对于已直接影响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采取应急排危除险措施。对特别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编制专门应急预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组织力量抢修因地质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在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十二)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在建水库、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防治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水库、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做好水库、水利设施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并威胁到水库、水利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和供应;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十四)市商务局: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组织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十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督促指导有关县、区旅游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排查、治理、抢险、救援工作;在危险地段设置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保障游人安全;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
(十六)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救护点,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建立完善前方医疗救护点与后方医院、指挥中心的联络措施,保证供应前方所需的医疗药物、医疗器械等;组织和协调灾区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七)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1.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洪涝干旱、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联合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演练;检查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建设。
3.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4.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做好灾后情况汇报材料,总结灾害应急管理的先进经验。
6.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下拨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7.拟订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共享、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八)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指导局属各大公园、风景名胜区对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日常巡查、观察,设置警戒线、疏导群众和温馨提示宣传等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排查、监测预警、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和排除安全隐患等工作,保障群众安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
(十九)市城管执法局:协助做好柳江河域范围的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灾害发生时的市场安全和正常运转。
(二十一)柳州水文中心:随时掌握雨情、水情,分析其态势,及时准确预报洪峰水位、流量和出现时间,提供洪水实时情报;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预警、预防工作。
(二十二)柳州军分区:
1.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在所驻辖区内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2.引导和协调驻柳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
3.协调市级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参与救灾部队的饮食、油料和通信等综合保障;
4.做好上级或市级指挥部赋予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十三)武警柳州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十四)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二十五)市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和异常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随时掌握天气、雨情,分析其态势,及时准确预报;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定期发布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密观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气象变化,做好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二十六)市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救灾救援和现场救助工作;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二十七)广西地质环境监测站柳州分站: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有关工作;为县(区)人民政府提供地质灾害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技术指导;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害成因分析、灾害发展趋势以及专业救援指导;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地质灾害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
(二十八)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工务段:组织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巡查和复查;对于尚未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纳入监测体系,落实监测预警等各项措施;对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采取应急排危除险措施,要编制专门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保障抢险救灾物资铁路运输的畅通;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情况。
(二十九)柳州供电局:负责全市安全供电保障。
1.地质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专业供电抢修队伍,确保及时排除供电故障。
2.解决抢险现场应急照明,按照市级指挥部部署做好灾区供电保障。
(三十)中国电信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柳州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调配应急机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三十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柳州石油分公司:负责保障应急救灾油品供应。
(三十二)人保财险柳州分公司:负责做好理赔各项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订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要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2 县(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级预案,设立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抢救伤员,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牵头组织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制定乡镇(街道)、重要路段、重点企业以及地质灾害点的应急方案并负责实施。
2.2.1 县(区)、乡(镇)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级党委、政府要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承担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乡(镇)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职责。在汛期要加强基层巡查、检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应第一时间向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做好隐患排查、人员疏散、除险加固等工作。
2.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应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中型及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县级党委、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由市应急局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到突发事件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防治救一体化”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数字化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与全市应急管理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地质灾害应急的快速响应。
3.1 监测预防
3.1.1 基础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及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等信息汇总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及培训,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防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做好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要积极推进我市地质灾害监测与报警、险情分析、灾情预估等数据库及数字化分析处理系统建设,加快实现与市、县(区)应急部门之间的自动化信息共享。
3.1.2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确定各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完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公布。
3.1.3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逐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覆盖全市(尤其是地质灾害易发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以县(区)为主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地质灾害易发村屯、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职责具体落实到乡镇长、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及群测群防员,设立群众报灾的信息渠道。
3.1.4 接警与处警
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分别设置接警部门,并在当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警示牌上公布接警电话。
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分析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1.5 地质灾害巡查
全市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灾害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警示牌,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1.6 落实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负责人公开公示。要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发出预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群测群防人员必须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易发区,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以及群测群防员,要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
3.1.7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监测网络体系。
3.1.8 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是我市地质灾害高发期,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专用越野车辆,并与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市、县(区)专业抢险救灾人员随时待命,抢险救灾车辆车况良好。
3.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2.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及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治区级预报机构制作及发布,或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气象、水文等部门联合制作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内容主要包括预警范围、等级、时段和影响程度等。
3.2.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 4 个级别: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对应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最高级别为Ⅰ级。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与处理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为蓝色预警(Ⅳ级)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发布。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发布对象扩大到可能发生灾害的市、县(区)、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达到橙色预警(Ⅱ级)以上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市级公共媒体向全市即时发布。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县(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指挥部发出的未来 24 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官方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 24 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3.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预警响应(Ⅳ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红色预警响应(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3.4.1 Ⅳ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环境监测站值班人员24小时手机开机,确保信息畅通。关注实际雨情变化,重要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动态及降雨量变化情况,并收集汇总各地上报信息,做好值班记录。
3.4.2 Ⅲ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由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向预警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区内的县(区)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3.4.3 Ⅱ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由市级指挥部向预警区内的县(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防、防范要求。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4.4 Ⅰ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市级指挥部向预警区内的县(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视频会商,明确防范重点、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检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预警区内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4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 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1.1 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乡镇、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险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并在第一时间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需要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第一时间向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市人民政府及市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在获知灾害发生信息1小时内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对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市级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开展响应行动。同时,事发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 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4个响应等级。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市级层面根据灾情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及响应级别。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勘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迅速将灾情分别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对于跨县域发生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以及信息互通,必要时应启动跨县域应急联动响应,整体调度应急力量,尽可能将灾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级指挥部办公室。
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跟踪、收集灾情信息,对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申请,帮助协调解决。必要时,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区)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对应市、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级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协调本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当灾害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自治区级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以及自治区专业救援队赶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当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灾区一线,充实现场指挥部力量,确保靠前指挥、靠前决策,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重点做好灾害发生地群众的紧急救援以及危险区群众的紧急疏散、安置等工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相邻县(区)人民政府的现场救援组、转移安置组、治安维稳组、医疗防疫组等有关应急工作组应在第一时间集结待命,做好应急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具体响应步骤如下:
(1)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指挥部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
(2)启动市级指挥部各有关应急分组的牵头单位会议,部署应急处置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做好灾害发生地群众的紧急救援以及危险区群众的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物资保障等工作;
(3)市级指挥部各有关应急分组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以及救灾工作;
(4)在地质灾害发生地组建现场指挥部,统筹市、县(区)应急救援力量,确保前后方应急指挥、应急力量调度顺畅,应急行动高效、有序;
(5)对灾害发生地进行管控,严防二次伤害事件发生;
(6)涉及跨越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事件,及时通报有关市人民政府;
(7)对于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紧急支援;
(8)做好配合自治区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4.2.4 I级应急响应
当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灾区一线,充实现场指挥部力量,确保靠前指挥、靠前决策,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重点做好灾害发生地群众的紧急救援以及危险区群众的紧急疏散、安置等工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相邻县(区)人民政府的各应急分组应在第一时间集结待命,做好应急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具体响应步骤如下:
(1)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指挥部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
(2)启动市级指挥部所有应急分组的牵头单位会议,部署应急处置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做好灾害发生地群众的紧急救援以及危险区群众的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物资保障等工作;
(3)市级指挥部各有关应急分组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以及救灾工作;
(4)在地质灾害发生地组建现场指挥部,统筹市、县(区)应急救援力量,确保前后方应急指挥、应急力量调度顺畅,应急行动高效、有序;
(5)对灾害发生地进行管控,严防二次伤害事件发生;
(6)涉及跨越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事件,及时通报有关市人民政府;
(7)对于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置的,逐级上报以便启动上一层级的紧急支援;
(8)做好配合国家工作组、自治区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4.3 应急处置重点
4.3.1 抢险救人
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在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大型以上灾情或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协调调集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等专业搜救队,共同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房屋抢险等方面专家指导下,优先抢救被埋压人员。需要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3.2 安置群众
灾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的安置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搭建帐篷、板房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3.3 抢通保通
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3.4 卫生防疫
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的原则,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基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业消杀机构人员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防治次生灾害
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的原则,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3.6 维护灾区稳定
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 应急响应中止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秩序基本稳定后,可以根据事件响应级别,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4.5 新闻发布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在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转高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自治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以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警预报、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要以应急指挥系统、应急体系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为重点,同时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等。
5.2 应急队伍保障
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专业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现有的市级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加强队伍力量,配备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地质灾害高发区、易发区的县(区)要加快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 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及管理业务,具有从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防治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5.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应急工作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年度防治以及应急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5.4 应急技术保障
市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5.5 应急物资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6 宣传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宣传、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水利、文新广旅、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7 监督检查
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6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预案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细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报市应急局备案。
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每年定期、不定期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桌面演练,也可结合洪涝灾害等开展联合演练。演练计划、演练评估及总结等,应及时报送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6.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 责任与奖惩
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2021年3月24日起实施。